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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违反本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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