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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今日(7月1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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